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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教不改“五进宫”

发布时间:2016-04-15 14:33:03

青海新闻网讯 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李某某分别被法院判处过4次刑罚,但接受过几次教育改造的李某某仍不知悔改,再次将罪恶之手伸向他人。近日,祁连县人民法院审结李某某盗窃一案。

2015年9月1日,在祁连县野牛沟乡大泉村牧民彦某的秋季草场,李某某看到彦某的帐房角落有一女士挎包,后趁无人将包内的一只黄金手镯、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一对黄金耳坠盗走,后搭乘一辆摩托车到了祁连县城,并将所盗窃财物中的一枚金戒指给摩托车司机用于支付车费。在祁连县城,李某某将盗窃的一条黄金项链和一对黄金耳坠卖给县城一家金店,得赃款5050元。随后,李某某租了一辆出租车到了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城关镇,次日将所盗窃的黄金手镯卖给大通的一家金店,得赃款10400元,部分赃款挥霍。

2015年9月7日,警方在大通县人民医院附近将李某某抓获,追回赃物并追回部分赃款4991元。经祁连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首饰总价值为18112元。

经祁连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18112元,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李某某曾因诈骗罪、盗窃罪被大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2014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李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祁连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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