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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一传销组织申购现场被“一锅端”

发布时间:2016-05-24 02:14:55

  贺兰一传销组织申购现场被“一锅端”

4名江苏籍“受害人”发展下线均获刑

银川新闻网讯(记者 田鑫)打着高额回报的幌子,朱某等人鼓吹“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搞扶贫工程,入股投资可以分红”等虚假说辞,引诱他人从事传销活动,发展下线30余人。5月23日,记者从贺兰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对朱某等4名被告人依法判刑。

2011年以来,江苏籍被告人朱某、张某、丁某、莘某4人陆续被骗到贺兰县,加入以“西部开发”为名的所谓国家扶贫工程,每人缴纳3800元(1份)至33500元(10份)获得加入资格、以“五级三晋制”模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返利(计酬)依据的非法传销组织。朱某等人认识到所参与的是传销组织后并没有想法脱身,而是积极在组织中发展下线,很快,被告人朱某和张某达到高级业务员级别,丁某和莘某达到经理级别。

2014年9月,随着贺兰县打击传销犯罪力度不断加大,4名被告人和其他江苏籍经理及以上层级传销人员开始相互协助管理传销体系,由被告人朱某、张某和丁某负责办理各体系申购事宜,被告人莘某负责统计和发放各体系食品等生活物资,目的是掩盖传销组织面目,获取他人信任,并试图使公安机关抓获传销下线后难以查证其与上线之间的资金往来,从而没有足够证据立案和追究上线刑事责任。同年10月30日,根据线报,民警在贺兰县某小区楼道内抓获办理完申购资金先行离开的被告人莘某等人,当场扣押莘某同伴包内传销申购款30余万元,并在一出租房内查获了一批正在办理申购的传销人员,扣押了部分传销申购单。随后,在该出租房附近抓获了准备开车接应莘某等人离开的被告人张某和在小区门口“放哨”的被告人丁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4被告人鼓吹高额回报理论,引诱不知情群众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该组织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人员以骗取财物,并且跨体系为其他传销人员办理申购等事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30人以上,组织办理申购人员层级达到三级以上,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和张某有期徒刑两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处丁某和莘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同时罚没涉案赃款30余万元及3辆高档轿车。

2013年以来,贺兰县法院共判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33件55人,并处罚金2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12万元及作案工具3辆汽车,有效遏制和打击了传销犯罪,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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