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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结束又经过了判决 荣晟鑫劳务说没钱赔

发布时间:2022-12-29 22:19:55

胶州市人民法院下达的判决书。(来源:胶州市人民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下达的判决书。(来源:胶州市人民法院)

信网12月28日讯(见习记者 李如艺)2022年9月,信网报道过青岛荣晟鑫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晟鑫劳务”)拖欠工人工伤赔偿一事(详见《工人手砸成十级伤残 荣晟鑫劳务被裁定赔偿14万》)。近日,伤者王先生再次找到信网称,“法院现在也判了,可是荣晟鑫的负责人就是不赔偿,我该怎么办?”

2022年3月,王先生在工作时被高处坠下的吊件砸伤,导致左手环指不全离断伤,中指伸肌腱止点撕脱断裂,被鉴定为工伤十级。经胶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用人单位荣晟鑫劳务的负责人张先生要赔偿王先生误工费等损失共计约2.5万元,“可是张先生不服仲裁,又要到法院打官司,拖了好长时间不给钱。”

2022年10月,这起劳动纠纷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11月2日审查终结,法院判定撤回荣晟鑫劳务的申请,还是履行由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的结果。

经过这一通折腾,王先生以为事情总算能有个结果了,可没成想张先生再次提起了诉讼。经法院审理,11月28日胶州市人民法院下达了判决书,结果也依旧支持了仲裁结果。根据判决书,荣晟鑫劳务的负责人张先生应在10日内支付赔偿款,但直到现在王先生都没有收到一分钱。

“我尊重法律的决定,但我现在就是没钱。”面对王先生追要赔偿,荣晟鑫劳务的张先生也很无奈,“目前我能用作还债的资产已经全部抵押,公司也已宣告破产停业,能给的都已经给了。”张先生坦言,自己因为欠款已经被拘留过一次,如今还被列为被执行人,可如今的确没有支付能力。

“如果被执行人实在是没有偿还能力,那么他的相关社会活动都将受到限制,直至他有能力偿还债务。”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单正国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如果执行法院判决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能力偿还债务的,应当中止执行,在之后如若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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