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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布4起化妆品生产经营违法案例 一商家被罚54万

发布时间:2023-05-24 12:30:09

信网5月23日讯 据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号消息,近日,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通知,决定于5月22日至5月28日在全省组织开展以“安全用妆 共治共享”为主题的2023年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活动。根据青岛市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活动统一安排,为进一步震慑化妆品领域的违法行为,教育警示化妆品生产经营主体,推动化妆品社会共治共享,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公布4起化妆品生产经营违法案例。

案例一

某公司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

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风险监测结果后续排查时,发现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销售与风险监测不合格产品生产厂家、名称一致的控油净痘精华乳,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检验合格证明、购进单据、进货查验记录等材料,执法人员对该产品予以扣押并送检。经检验,检出禁止添加的克林霉素、林可霉素。经查,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及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以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3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

及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案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在网上某旗舰店抽检的***净颜祛痘膏检出不得添加物质地塞米松,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规定。经查,某商贸公司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分装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净颜祛痘膏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8216.00元,并罚款448259.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某造型公司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造型有限公司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超过使用期限的***染烫系列化妆品22盒,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姜某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进口化妆品案

根据投诉举报信息,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姜某某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有资生堂、雅诗兰黛、欧莱雅等品牌多款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能提供上述进口化妆品的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注册/备案证明以及购货发票。经查,当事人存在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及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182049.00元,并罚款546147.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警示

克林霉素、林可霉素、地塞米松作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中规定的禁用组分,分别属于抗感染药物和激素类药物,被污染的可能性极小,非法添加使用存在危害人体健康风险。

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常见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过期化妆品,所销售化妆品标识标签不齐或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对销售的化妆品进行虚假宣传等。

建议消费者从合法渠道购买化妆品,可以通过登录国家药监局网站或者手机App“化妆品监管”,查询所购买化妆品的标签标识信息与其产品注册或备案信息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则产品质量存疑。消费者应妥善保存产品,并检查产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由于密闭不当导致污染等。如在使用化妆品后出现不适,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注意观察,如症状仍未改善,请及时就医。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大化妆品领域执法检查力度,对重点环节、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化妆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为岛城市民用妆安全保驾护航。(信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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