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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犯屡教不改再行窃进班房

发布时间:2016-04-04 13:58:15

青海新闻网讯 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分别被法院判处过四次刑罚,但接受过几次教育改造的他仍不知悔改,再次将罪恶之手伸向他人。近日,祁连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5年9月1日,在祁连县野牛沟乡某村牧民彦某秋季草场放牧的被告人李某某,看到彦某帐篷角落的一女士挎包,趁无人之际将包内的一只黄金手镯、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一对黄金耳坠盗走。后被告人搭乘一辆摩托车到了祁连县城,并将所盗窃财物中的一枚金戒指给摩托车司机用于支付车费。在祁连县城,李某某将盗窃的一条黄金项链和一对黄金耳坠卖给县城一家金店,得赃款5050元,随后租了一辆出租车到了大通县城关镇,次日将所盗窃的黄金手镯卖给大通的一家金店,得赃款10400元。2015年9月7日12时10分,公安民警在大通县人民医院附近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赃物已追回,并追回部分赃款4991元。经鉴定,被盗黄金首饰总价值为18112元。

祁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18112元,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曾因诈骗罪、盗窃罪被大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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